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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石公司十项措施规范停电催费行为
日期: 2008-09-08 14:53:32 浏览次数: 作者: 殷洁 字体:[ ]

  本网讯 黄石供电公司在“纠正损害消费者权益专项治理”工作中,采取十项措施进一步规范停电催费行为:

        一是居民客户欠费停电,必须履行审批程序,至少通知三次,信息送达情况要留下佐证,不得擅自采取不当方式停电催费。对通知三次及以上仍没有缴费的客户,可依法采取停电措施;对于没有通知到的客户,不得采取停电措施。

        二是对实施停电的客户要认真核实,避免停错电。

        三是对停电客户的情况要有跟踪,欠费结清后12小时内恢复供电,复电记录与营销系统、95598工单相对应。

        四是因表计故障的换表工作必须与客户见面,在12小时内完成。手续在上午12时前办理的,应在当天换表供电;手续在下午办理的,若当天安排确有困难,在次日上午必须换表供电。

        五是重大节假日、重大活动期间或上级有明文规定的情况,禁止对居民客户停电催费。

        六是逐步建立客户信誉记录,一年内无欠费记录、无违章用电行为的和银行代收客户,发生欠费情况,工作人员应采取多种方式上门催收电费,对客户欠费情况进行了解,尽量不采取停电方式催费。

        七是对可能造成影响和媒体曝光的事件,各单位要高度重视,迅速向主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报告,积极采取应对措施,防止事态扩大。

        八是采取各种方式加强电是商品的宣传,帮助客户树立自觉缴纳电费,安全用电、节约用电的意识。

        九是从8月份开始,给各营业公司下拨在途资金指标,以解决职工为欠费客户垫资问题。

        十是各营业公司要发扬“三千”精神,规范管理,严格考核,保证电费回收,防止在途资金变成呆死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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